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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為加入生技新藥產業,1987年通過醫療法,規定新藥、新醫療器材、新醫療技術的計畫,通過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後,方可執行。經過三十多年的實務經驗與演進,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功能逐漸增加,包括:守密、利益衝突、專案進口、緊急醫療、人體研究,甚至學術倫理、研究誠信案件也會知會人體試驗委員會,時代所趨,管理師資格考試也應運而生。本書綜合分析我國司法相關實務案例,旁徵博引,是迅速了解人體試驗委員會功能與業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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